孫小果被判死刑 犯了什麽罪?具體是什麽情況?

  據央視新聞12月23日報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天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製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並,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奸罪,於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後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曆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於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奸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製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奸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夥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淩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凶殘,其行為構成強製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孫小果夥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孫小果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實施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該案原再審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次再審依法予以糾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認定孫小果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製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1994年犯強奸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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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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